高校毕业生来厦落户细则出炉

海西晨报记者张鑫惠

近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对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进行了明确。

《细则》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的配套文件,自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细则》对高校毕业生、高级技师、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其他合法稳定就业人员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已在本市就业的,可在毕业年份内按应届毕业生身份落户本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可落户本市。

对于非全日制毕业生,《细则》规定,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可落户本市;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可落户本市。

《细则》还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做了规定,规定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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