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研究生网上留言遭考研机构起诉,差评自

差评凸显了两种彼此冲突的利益

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因为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文科考研网”(以下简称“文考网”)的看法,他与另一名网民“马倩”一同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铭言论中“虎视眈眈”“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马倩”也因评价文考网言论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构成名誉权侵权。据悉,目前原告文考网和被告张铭、“马倩”三方都提交了上诉书。

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在知乎留言区的留言性质是什么?它是借助网络技术而形成的一片虚拟公共言论空间。人们可以在其中发表、传递和获取言论。因为是公共空间,可以为不特定人所知悉。当用户在其中发言,受到法律秩序的规制,确实有可能引发侵权责任。发言者的个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并不能因为匿名发言就认定其行为违法。

其次,是不是只要在公共空间对经营者作出差评就意味着侵权呢?并非如此,因为公民享有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这也包括在网络虚拟空间作出评价甚至是差评的自由。基于这一基本权利,合法的差评受到法律的保护,不构成对被评价人的名誉权侵权,被评价人必须容忍。只要这种评价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

↑在年10月被公证时,被告张铭的言论有16个点赞,3条评论

随着网络交易评价系统的普及,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差评案件,只有出现例外情况,导致差评具有违法性,才会满足侵权责任的前提。所谓的例外事由,总结学理论述和司法经验主要有三类:虚假交易、事情陈述上的重大失实、价值评判上的过度偏激。

第一,本案有没有出现虚假交易?只有以真实交易为基础,评价(无论是好评还是差评)对其他交易者才具有信息价值。作出差评的研究生确实从被告处购买了课程,所以交易是真实存在的。因此该生有权对服务方作出评价。

第二,本案有没有出现事情陈述上的重大失实?检视该生所做的差评,本身并不包含事实陈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评价中“为什么要匿名?因为文考网虎视眈眈在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guanlidexms.com/ysks/13156.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