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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桃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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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19号),学校设立“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了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本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教育法规与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本奖学金由山西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均可申请奖学金。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评奖学年度内所修必修课成绩一般不低于75分;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结果:已经在统计源期刊、SCI、EI、CSSCI、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已经取得一定实践成果,如发明专利授权、高水平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也可以是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4、博士研究生:已经在SCI核心期刊、一B或分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文科类),同等条件下主持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者优先;
5、学术论文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署名,申请者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署名单位须是山西大学。
(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心理健康;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七)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者优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2、评奖学年内所修必修课有不及格科目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参与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者。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基本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在基本学制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评审年度内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每年下半年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政策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各学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院(系)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副主任)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及具体方案的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部署实施、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校院两级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全体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向学院(系)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评审:各学院(系)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并对本单位奖学金申请者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系)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结果需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以下材料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处):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份);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情况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情况汇总表与评审工作总结(1份);
3、成绩单(1份);
4、各类获奖证书、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发明证书、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成果复印件(1份)。
(三)学校审核: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系)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最后报校党委常委会议通过;
(四)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复议制度。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对申诉问题调查属实的,由相关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相应调整;
(五)上报:获奖名单公示无异议,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与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金额及名额分配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七条 每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由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我校根据各学院(系)研究生规模按一定比例下达申请名额,实行全校范围内差额评选。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将当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研究生的申请审批表装入学生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被发现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有权追回已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山大研工字[]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山西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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