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开展年研究生国家

各学院: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中央资金的通知》(湘财教指〔〕70号)规定和要求,现就我校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监察处负责人及导师代表,全面负责本次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办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1-2人)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中,导师代表及学生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委员会名单应在评审前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评审原则

(一)择优选拔原则。科学制定并严格遵守评审标准,确保获奖学生质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评审,坚持实事求是、集体评议和信息公开,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有效。

(三)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三、申报对象说明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级、级在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二)以下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学院评审委员会同意并专门说明同意申报评审理由,可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1、表现优异,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级新生可纳入评选范围,但应占所在学院的评奖名额;

2、已获得博士生资格的级硕博连读研究生,原则上不参评本次国家奖学金,如确在硕士生阶段取得突出成果的,可申请按博士生身份申报;

3、已获得年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申报同层次国家奖学金,如因科研成果十分突出为由再申报,其参评成果应为上次评奖后取得的成果。

(三)已超过基本学制的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四)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表彰奖励

一次性奖励博士研究生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2万元。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五、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风道德不良记录及国家助学贷款违约记录;

(四)学习成绩优异,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

(五)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1.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文科博士生应在学校核定的重要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者在CSSCI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独立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理科博士生应发表1篇以上SCI收录学术论文或者在学校核定的重要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②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③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及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

④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的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有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科学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有学术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专业技能或者学术研究上取得较突出成绩。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按照学科特点,自行制定并公布。

3.本年度奖学金的科研成果认定时间为申请人自入学起(现就读学历层次)至年9月底。学术论文应为已正式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湖南师范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对于导师为第一署名作者的科研成果,导师应出具证明,证明研究生在该科研成果中所从事的工作及起到的作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成果内容和导师证明确认科研成果等级。署名并列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只能申请参评一次,年度已经申请且已获奖成果,本次不得申报。科研成果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以上规定的科研成果为基本要求,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高于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时应坚持择优导向,同时应综合考虑不同专业、年级研究生科研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在奖励研究生现有成果与激励和挖掘研究生科研及创新潜力等方面的作用。

六、评选程序

(一)成立评审委员会。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本学院评审工作细则。评审委员会名单应于年9月17日前报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在年9月19日前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交验发表论文成果等证明材料原件(由各学院审核)及复印件(本人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申请理由”应从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和创新实践成果及发表论文(含题目、期刊名、页码及收录情况)等方面阐述。“推荐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三)学院初审。各学院应在年9月24日前完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评审过程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位点、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成果为非第一作者的,应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答辩,以确定其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并确定其所做出的贡献;对于其它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认为有需要的,也可进行现场答辩。(见附件7)

(四)学院公示。学院初评结束后,将本学院初审通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材料提交与上报。各学院应在年9月28日前将初审通过名单报研究生院教育管理科。报送材料包括:

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A4纸张正反双面打印);

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件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A4纸张打印);

③研究生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电子材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博士研究生参评情况一览表》(见附件4)、《硕士研究生参评情况一览表》(见附件5)发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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